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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以被告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桃花镇)拖欠原告临时租房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金*、人民陪审员姚**参加评议。于201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曹**,被告桃花镇的委托代理人解善学、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6年3月始,被告桃花镇在辖区张大郢村庙岗组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原告及其家人所有的房屋进行拆迁安置。根据肥政办(2006)13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原告及其家人享受应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标准的临时租房补助费,18个月后以应享受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8元标准的临时租房补助费。原告及其家人所有的房屋于2006年3月6日被拆迁,于2013年元月24日分房入住新居,原告及其家人在外租房时间长达七年之久,被告仅支付原告租房补助费到2011年元月8日,剩余期间被告没有依法予以支付。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临时租房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17863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桃花镇辩称:曹**陈述的部分事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事实上,被告对原告曹**户生活补助费发放至2011年7月,房屋租金补助费发放至2011年3月。另外,原告曹**提出的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曹**房屋于2006年3月被桃花镇依法拆迁。2011年元月8日,桃**组织对原告房屋安置时,通知原告参与分配安置房,原告因故未参加。直至2013年元月24日第二次分配安置房屋,原告参加了房屋分配安置并获得了房屋。自2006年3月至2011年3月,原告的房屋租金补助费已发放。原告的生活补助费发放至2011年7月。2014年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共计17863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所诉被告拖欠的临时租房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被告辨称原告的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1996)12号)第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曹**的起诉予以驳回。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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