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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肥西县丰乐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以被告肥西县丰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乐镇)拆迁行为违法,要求确认双方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的《房屋征迁安置协议书》无效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对原告唐**的起诉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户籍地为肥西县丰乐镇肖家村三队,2013年底,被告依据肥西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丰乐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被告对原告所在的肥西县丰乐镇肖家桥村三队实施拆迁,在拆迁过程中,被告没有履行任何的法律手续,甚至都没有将征迁安置实施方案予以公示,更没有将本次拆迁的范围予以公布。2013年12月24日,原告在不了解“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的情形下,和被告签订了《房屋征迁安置协议书》。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一级地方政府,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被告的行为已经明显违法,双方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的《房屋征迁安置协议书》应属于无效。据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在实施“丰乐**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中的拆迁行为违法,双方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的《房屋征迁安置协议书》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一、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房屋征迁安置协议书;二、关于丰乐**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方案;三、(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与被告肥西县丰乐镇政府已与2013年12月24日签订了《房屋征迁安置协议书》。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作出(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唐**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唐**请求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征迁安置协议书》无效,不符合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据《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1996)12号)第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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