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12月18日,原告邰**认为被告巢湖市住建局作出的(2014)巢拆裁不字第1号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巢湖市住建局主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邰**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邰**系自愿撤回诉讼,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