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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庐江县公安局泥河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庐江县公安局泥河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张**,被告庐江县公安局泥河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吴**、吴**、第三人江登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庐江县公安局泥**出所(以下简称泥**出所)于2012年1月20日对徐**作出庐公(泥)行罚决字(2015)1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经泥**出所查明:2014年9月4日9时许,在庐江县泥河镇沙溪邮政所附近,电信维护工江登围与电信代理商徐**,因电信业务一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当街相互诀骂。泥**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徐**行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

泥**出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举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1、对徐**、江登围的询问笔录,证明双方发生纠纷,相互诀骂的事实;

2、对证人陈**、程**的询问笔录,证明徐**、江*围事发当日相互诀骂的事实;

3、户籍证明等,证实江登围、徐**身份情况;

4、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调查报告、受案登记表等,证明公安机关对徐**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事实。

以上证据均系复印件,经当庭核对与原件无异。

原告诉称

徐**诉称:2014年9月4日9时许,徐**被江登围无故诀骂近两小时,徐**为此事向泥**出所报案,要求追究江登围的法律责任。2015年1月20日,泥**出所作出庐公(泥)行罚决字(2015)1004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江登围罚款400元。同时对徐**作出庐公(泥)行罚决字(2015)1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罚款200元。徐**不服,向庐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徐**的处罚决定,但未被庐江县人民政府支持。现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泥**出所作出庐公(泥)行罚决字(2015)1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

徐**起诉时,向本院提举了下列证据:

1、徐**身份证1份,证明徐**身份情况;

2、庐*(泥)行罚决字(2015)1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徐**受公安机关处罚情况;

3、庐江县人民政府庐行复决字(201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徐**申请复议情况。

以上证据均系复印件,经当庭核对与原件无异。

被告辩称

泥**出所辩称,2014年12月21日17时30分,本所在接到徐**的报警后,即对2014年9月4日徐**与江登围发生纠纷的事实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在查明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徐**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同时对江登围作出罚款四百元的处罚。泥**出所对徐**所作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徐**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举证、质证,徐**对泥**出所提举的证据认为均不属实。

泥**出所及江登围对徐**提举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所提举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泥**出所提举的证据能够证明江*围先诀骂徐**后,徐**与江*围相互诀骂的事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一致;同时能够证实泥**出所对徐**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程序的规定,以上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来源合法,本院均予以确认。

依据以上查证属实的证据,本案的事实是:2014年9月4日9时许,在庐江县泥河镇沙溪邮政所附近,江**因电信业务一事先诀骂徐**夫妇,徐**得知后,双方当街相互诀骂。泥**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徐**和江**分别作出罚款二百元和罚款四百元的处罚决定。徐**不服,于2015年1月22日向庐江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庐江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9日维持了泥**出所作出的庐公(泥)行罚决字(2015)1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徐**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徐**与江登围相互诀骂的事实,已有查证属实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于徐**存在的辱骂他人的违法行为,泥**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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