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以诉被告庐江**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葛**、张**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中华、吴**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丁荣花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丁**与庐江县公安局刑事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代法、代丽云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承包经营户与庐江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洪**与庐**生局卫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庐江县**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一审裁定书
詹*、汤**与庐江县公安局白湖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沈*与庐江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