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代法、代丽云以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冶山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法、代丽云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法、代丽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法、代丽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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