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祁**、金*勇诉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刘**、罗**与庐江县公安局庐城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詹**与庐江县人民政府、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许**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王**与庐江县公安局白山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沈**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庐江**门窗厂与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庐江**源局申请执行汪**期限交出被征土地非诉裁定书
庐江县观音禅寺诉庐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张**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庐江县公安局泥河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