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庐江县观音禅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庐江县人民政府撤销其核发的庐林证字(2014)第2014020015号林权证,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庐江县观音禅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庐江县观音禅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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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张**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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