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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观音禅寺诉庐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庐江县观音禅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庐江县人民政府撤销其核发的庐林证字(2014)第2014020015号林权证,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庐江县观音禅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庐江县观音禅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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