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张**诉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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