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芜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行政二审恢复审理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诉人汪**与被上诉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因上诉人汪**不服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20日作出的(2012)鸠行赔初字第0000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期间,被上诉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以该案需进一步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上诉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中止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13年7月3日裁定中止审理本案。现本案中止审理事由消失,应恢复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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