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李**与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人民政府、蚌埠市蚌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聂**与蚌埠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蚌埠经**委员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朱**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邱**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2)
吴**与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廊坊荣盛**蚌埠分公司与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田*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