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不服征收公告一案,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8)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4)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3)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3)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6)
韦**与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郑**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