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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一案,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9月4日受理。于2014年9月9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0月14日、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郭**,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雪华乡南侧(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雪华路南侧(小**)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目的:实施旧城区改建。二、征收范围:该区域范围东至铁路线、西至解放路、南至铁路线、北至雪华路。具体范围详见2013年9月27日征收管理部门确定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三、征收部门:蚌埠市蚌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四、征收部门委托蚌山区雪华乡、宏业**事处具体实施。五、征收补偿标准:严格按照该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请被征收人到征收现场办公室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www.bengshan.gov.cn)查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七、提供安徽新**有限公司、安徽中信**评估有限公司两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该区域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择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房屋征收评估。具体协商选择办法详见征收部门通告。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收回。九、希望广大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工作,在征收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实施搬迁。十、对我区政府上述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可在60天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被告向**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

1、《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雪华乡》人民政府雪华路南侧(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蚌**(2013)13号);

2、蚌山区政府网站网页(征收公告)(2013年12月6日);

3、照片(张贴征收公告)照片;

4、(2013)皖蚌众公证字第46290号公证书;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征收公告并在区域内张贴,次日在网站发布,告知了原告及所有被拆迁户诉权及起诉期限。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务院第590号令)第四条、第五条、第八、九、十、十三、十四、十六条;

6、《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第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有权对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市辖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7、蚌埠市棚户区及旧住宅区改造指挥部文件复印件(棚改办(2010)7号);

8、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复印件(蚌*(2013)9号);

9、《关于雪华路南侧(小**)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的函》(蚌山建(2013)58号);

10、《关于同意雪华路南侧(小**)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蚌**发字(2013)69号);

11、房屋征收意见表(蚌埠市**山分局);

12、蚌山区房屋征收征求意见表(蚌山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

13、房屋征收征求意见表(蚌埠市城乡规划局);

14、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

以上证据,证明蚌山区雪华路南侧(小**)棚户区改造项目经过合法立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且作为旧城改造项目已经纳入了蚌山区2013年年度发展年度计划,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15、雪华路南侧(小**)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16、会议签到表(雪华路南侧(小**)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

17、《雪华路南侧(小**)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专题会议纪要》;

18、(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改建区域及政府网站予以公告)的公告;

19、蚌山区政府网站网页(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0、蚌埠日报上登载的电子版的公告;

21、《雪华路南侧(小**)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2、蚌山区人民政府网站网页(征收补偿方案);

以上证据,证明征收补偿方案经过了蚌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在涉案的征收区域积极公布并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方案予以及时公布。

23、会议签到表(雪华乡雪华路南侧(小**)旧城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

24、《雪华路南侧(小**)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专题会议纪要》;

25、《雪华路南侧(小**)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以上证据,证明征收决定作出前,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6、雪华乡小新庄(国有)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专项资金进户证明;

以上证据,证明征收补偿资金已经到位并专户存储。

27、《关于雪华路南侧(小**)棚户区改造项目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蚌山建(2013)61号);

28、取消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发文登记表;

以上证据,证明雪华路南侧(小**)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征收范围确定后,已经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避免补偿费用的增加。

29、《旧城改建房屋征收调查通告》(蚌山住建委征字(2013)11号);

30、照片3张(调查通告张贴);

31、公示(调查摸底情况);

32、公告(摸底调查结果二榜);

33、照片11张(调查摸底情况张贴);

34、蚌山区人民政府网站网页(雪华乡南侧小*庄拟改建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确认表);

35、蚌埠日报上登载的《公告》;

以上证据,证明蚌山区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已经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相关情况组织调查摸底登记,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原告诉称

原告王*矿诉称:原告系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烟墩村小新庄村民,2013年底,被告针对原告所在原告所在区域开始进行房屋征收,被告开始房屋征收至原告申请行政复议之日从未以任何形式告知原告关于此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的批准文件。

原告2014年3月28日从相邻乡邻处得知被告作出针对雪华路南侧(小**)国有土地(东至铁路线、西至解放路、南至铁路线、北至雪华路)上房屋征收决定,原告认为被告所做《房屋征收决定》严重违法、错误,依法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14年5月28日收到蚌埠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蚌**(2014)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原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收到后认为蚌埠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超越审批权限对含有集体土地区域的土地上征收房屋本案所涉征收区域内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告无权征收;二、涉案土地中含有大量集体土地,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征收决定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被告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地方法规:。第一、被告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没有征求公众意见,没有组织听证;第二、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第三、被告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对征收范围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违法;第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没有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第五、此次房屋征收不符合蚌埠市蚌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六、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没有公告;第七、被告大搞行政强拆,严重违法。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针对雪华乡南侧(小**)“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的《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雪华路南侧(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蚌**(2013)13号)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王**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2006)蚌山民一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蚌国用(划拨)字第9736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建房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原告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

2、行政复议申请书、蚌埠市人民政府蚌政复(2014)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据材料收据,证明原告2014年3月28日申请复议,蚌埠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28日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蚌埠**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蚌埠**民法院移交蚌埠**民法院审理,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起诉期限;

3、《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雪华路南侧(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蚌**(2013)13号)、红线图;

4、蚌埠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蚌国土资信复(201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4)129号《关于蚌埠市2013年第6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和红线图;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中所附的红线图与蚌埠市人民政府征收蚌山区雪华乡烟墩村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所附的红线图是相同的,被告对包括集体土地的整个地块都以国有土地征收是违法的;

5、安徽省人民政府皖行复(2014)61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蚌埠市人民政府一直认为原告使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被告从未向原告告知关于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相关信息进行征收,被告以集体土地要求原告搬迁、征收;

6、蚌埠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详情单,证明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不符合规划,申请人李**、李**要求公开小新庄项目专项规划,答复书明确表示该专项规划不存在。;

被告辩称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辩称: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决定对本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职权;雪华路南侧(小**)棚户区改造项目是蚌埠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之一,被告拟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前,已报蚌埠市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确认,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作为旧城改造项目也已经纳入被告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年度发展计划,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被告组织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对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意见稿)进行了论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予以公布。被告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的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组织了调查登记,调查结果亦向被征收人公告。征收补偿资金已经按需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且被告为保证征收范围内不产生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也已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2013年12月5日发布《雪华路南侧(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蚌**(2013)13号),同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通告,公告和通告在征收区域内张贴、网站公示。公告、通告及选择评估机构过程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被告作出的《雪华路南侧(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蚌**(2013)13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另外王**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已超过法定时限。综上,请法院驳回王**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庭审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本院查明

(一)原告王**对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所举证据证据1、4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认为该网页没有经过公证,不符合证据规则。本院经审查征收公告在蚌山区政府网站上公告是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3认为照片是打印的,对真实性有异议,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无法予以认定;对证据5、6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7、8认为没有原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因无法与原件核实,不予质证。本院经审查,该两份证据与被告政府网站上公布的一致,且被告在第二次开庭时提供的该两份证据的原件,经核对内容与复印件一致,其真实性应予以认定;对证据9、10、11、12、13、1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明不了此次征收符合国民经济、符合公共利益,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15、17、21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16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无法确认是否是本人所签,真实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该证据系证据17会议签到表,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无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质证意见无法采信不能予以认定;对证据18、19、22证据形式有异议,认为网页应当经过公证,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该份证据不符合证据的举证规则,对证据的提供方式有异议,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也没有见过征求意见稿。根据,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的规定,本院认为被告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等信息的方式,是合法有效的,应当予以确认;对证据20不认可,认为应该有完整的蚌埠日报提交法庭,证据形式不完整,鉴于被告庭审时的确没有提供完整的报纸,故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3,认为无法确认真实性,但原告对证据24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对《雪华路南侧(小**)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专题会议纪要》无异议,仅认为无法确认对会议签到表(雪华乡雪华路南侧(小**)旧城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认为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但又没有提出不能确认的理由,故对其意见不予采信;对证据25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合法,风险评估被告应由市、县政府作出,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进行了合法的风险评估。但其没有提出该证据的不合法之处因其未提出该证据的不合法之处,故对其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对证据26的真实性无异议,只是但认为并没有做到专户存储足额到位,经审查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征收面积与补偿数额相差甚远,资金不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7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8,认为签字无法确认,但对证明目的无异议,经审查该证据是政府内部的发文登记表,且与证据27相对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可;对证据29真实性无异议,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0、33有异议,认为应有拍摄人、拍摄地点,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32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章不相符,原告没有见到公告,对证据34在第二次庭审中表示无异议。对证据35认为不完整,应提供蚌埠日报,形式不合法,证明目的有异议,没有关于原告房屋相关情况调查登记信息。鉴于原告对《雪华乡南侧(小**)改建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确认表》表示无异议,且在网站上予以公布,故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认可;对证据31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34在第二次庭审中表示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二)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对原告王**所举证据1中原告的身份证、民事调解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中的建房执照认为没有原件,不能证明原告具有雪华乡小新庄270号房屋的所有权,但对原告王**的诉讼主体资格又表示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王**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表示异议,但认为原告申请复议期限已超过公告后的60日与三个月的起诉期限。经审查原告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认可;对证据3中的征收公告无异议,但认为红线图不是原件,原告应当向法庭提供原件,本院认为红线图是被告作出的,故对其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对证据4公开答复书、红线图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答复是针对集体土地,与征收公告上的国有土地没有关联性,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皖行复(2014)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被申请人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蚌埠市人民政府。该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的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蚌埠市2013年第6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4)129号)中涉及征收王**房屋用地(蚌国有(划拔)字第9736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答复书记载的是小新庄所处地区的控制性规划,蚌山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前已向规划局征求意见,符合征收规划。对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相关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0年4月13日蚌埠市棚户区及旧住宅区改造指挥部同意将包括蚌埠市蚌山区烟墩村小**在内的17个城中村约50万平方米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并于2013年1月23日纳入蚌埠市2013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计划。2013年9月29日蚌埠市蚌**革委员会根据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立项申请作出《关于同意雪华路南侧(小**)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之后,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就该项目分别向蚌**改委、蚌埠市国有土地资源局蚌**局及蚌埠市城乡规划局征求意见,经认定,该项目已被纳入蚌埠市蚌山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013年9月27日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雪华乡南侧(小**)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同日被告将《雪华乡南侧(小**)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分别在该旧城改建区域现场和被告网站上(http://www.bengshan.gov.cn)予以公告,2013年9月29日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其征求意见公告刊登在《蚌埠日报》上,征求意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2013年9月29日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蚌山住建委征字(2013)11号《蚌埠市蚌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旧城改建房屋征收调查通告》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事项在征收区域内予以公告。2013年10月23日被告组织召开雪华乡南侧(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就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论证。经过论证,各参会单位一致认为该补偿方案符合《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政府26号令的规定,符合被拆迁户的根本利益,可以向社会公示征求更广泛的意见。2013年10月26日被告在其网站上公布了《雪华乡南侧(小**)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13年10月28日被告根据《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关于雪华乡南侧(小**)棚户区改造项目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2013年11月5日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雪华乡南侧(小**)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初步摸底调查结果在征收区域以及蚌山区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2013年11月18日被告组织召开雪华乡南侧(小**)旧城改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形成了对《雪华乡南侧(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同日,被告组织召开《雪华乡南侧(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专题论证会,对该项目社会风险进行了论证、评估。得出结论为:风险程度为低,综合评价为可以实施。2013年11月25日雪华乡南侧小**(国有)项目专项资金账户上已存入房屋补偿专项资金20000000元整。2014年12月5日被告将《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雪华路南侧(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蚌**(2013)13号)》、《关于协商选择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通告》在征收区域内予以张贴,并申请安徽**信公证处予以公证。2013年12月6日,被告又将《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雪华路南侧(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蚌**(2013)13号)》在该区的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

另查明:原告王**系安徽省蚌埠市雪华乡烟墩村小新庄270号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并持有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房屋在被告所征收的区域范围内。

本院认为:《》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有权对本行政区域改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被告因旧城改建的需要,对蚌山区雪华乡南侧(小**)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符合蚌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也符合蚌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被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征补偿方案后,将该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并予以公示以征求意见。对雪华乡南侧(小**)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等程序事项结束后,作出《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雪华路南侧(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蚌**(2013)13号)》,并通过多种形式予以公告。因此,被告作出《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雪华路南侧(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蚌**(2013)13号)》目的明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原告王**诉称“”被告的征收区域包含集体土地,被告无权决定将地上房屋征收,也无权决定将土地使用权收回,被告的行为属超越审批权限;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该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县一级人民政府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本案中被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其辖区内雪华乡南侧(小**)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是合法的,不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关于原告称“被告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没有征求公众意见,没有组织听证;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被告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对征收范围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违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没有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此次房屋征收不符合蚌埠市蚌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没有公告。”的诉称,本院经审查认为与事实不符。关于被告在对该区域的房屋状况进行调查时,未对其房屋进行调查的情况,被告辩称在调查时因原告仅未能提供的是集体土地的建房执照,且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人并非是原告,同时该区域存在部分集体土地,该集体土地也已经省政府批准予以征收,根据原告提供的证照,原告的房屋被列为是按集体土地征收的范围,故未被列入此次被调查对象。被告所述该事实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皖行复(2014)61号的行政复议决定予以证实。关于原告认为“被告大搞行政强拆,严重违法。”的诉称,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无法予以确认。综上,原告王**要求撤销被告针对雪华乡南侧(小**)“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的《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雪华路南侧(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蚌**(2013)13号)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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