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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不服征收公告一案,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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