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五一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不服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五一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五一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五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五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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