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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群诉太湖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24日,本院收到马*的起诉状。马*诉称:起诉人1952年4月被安排到省团校学习半年,结业后担任太湖**团委书记。1952年11月被抽调到花园区工作队工作。正当起诉人努力工作之际,当时太湖县团委主要领导以起诉人u0026ldquo;阶级路线划分不清u0026rdquo;、u0026ldquo;不服从领导u0026rdquo;为由,对起诉人进行批斗,责令写检查,最后以口头形式宣布起诉人认错态度差,清洗回家。实际上是因为当时小池区个别领导因私报复陷害起诉人。1991年起诉人要求太湖县人民政府落实政策,为起诉人平反,但相关部门一直不予受理。2006年8月太湖**委员会向太湖县信访局出具《关于要求为马*同志落实相关政策的调查报告》。后起诉人又多次找太**县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落实政策,但一直没能解决。起诉人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太湖县人民政府作出平反起诉人冤假错案,为起诉人落实政策的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要求太湖县人民政府作出平反起诉人冤假错案,为起诉人落实政策的行政行为,根据以上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马群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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