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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与王**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屯政征补(2013)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因屯溪区阳湖西片区新安大桥南端旧城改造项目建设需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8日发布了《关于阳湖西片区新安大桥南端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对阳湖西片区新安大桥南端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王*位于屯溪区新安南路13号403室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由于王*未能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了屯政征补(2013)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同时送达王*并公告。王*不服,向黄山**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黄山**民法院裁定由黄山**民法院管辖。2014年10月5日,黄山**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屯政征补(2013)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王*不服向黄山**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26日,黄山**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9日依法催告王*履行义务,王*在催告履行期限内仍未搬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山**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屯政征补(2013)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王**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义务,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提起准予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屯政征补(2013)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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