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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黄山市审计局审计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黄山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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