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黄山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汪**与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黄山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黄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黄山**划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黄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黄**政局财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王**与歙县人民政府土地征用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汪**与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限公司与黄山**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方**与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无为人口计生委与周*、伍某某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