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黄山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中,因原告吴**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江水芬与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汪**与黄山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水芬与黄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黄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黄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汪**、韦**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执行裁定书
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潘**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执行裁定书
张**、张**等与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歙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歙县公安局桂林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