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等与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歙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等诉被告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歙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等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吴**、吴**、王*、王**、方**、方**、吴**、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