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等诉被告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歙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等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吴**、吴**、王*、王**、方**、方**、吴**、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江水芬与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汪**与黄山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水芬与黄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黄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黄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汪**、韦**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执行裁定书
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潘**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执行裁定书
张*与歙县公安局桂林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山腾**限公司与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