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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舒*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等八人因不服被告界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后,于7月31日向被告临泉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等八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周**,被告界首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尹*,界首市舒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曹**、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6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皖政地(增减挂钩)(2013)40号《关于界首市2013年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城镇和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包括界首市舒庄镇舒庄村用地范围内,征收挂钩项目区建新地块农民集体农用地33.3296公顷用于城市、城镇和村庄建设。2013年7月23日、26日,界首市人民政府和界首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作出《关于城市、城镇和村庄建设征收舒庄镇舒庄村土地方案的公告》(界**(2013)6号)、《关于舒庄镇舒庄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界国土资(2013)132号),征收位于胡杨公路东侧面积1.5393公顷,其中耕地1.5289公顷的舒庄村土地。

原告诉称

原告徐**等八人诉称,2013年6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界首市舒庄镇舒庄村部分农民集体农用地用于城镇建设。2013年7月26日,界首市国土资源局下发此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界国土资(2013)132号)。该方案明确规定,舒庄镇舒庄村征地面积为1.5393公顷,其中耕地1.528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4公顷,然而界首市人民政府实际征收2.00597公顷,超范围征收0.4667公顷。在征收过程中,毁坏超范围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农作物。界首市人民政府的征地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也没有通知原告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超范围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多征收原告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其停止行政侵权行为,退还多征收的原告的土地,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徐**等八人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各原告的身份证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2、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增减挂钩)(2013)40号建设用地批复、界首市人民政府界政秘(2013)84号《关于同意界首市舒庄镇农贸大市场项目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3、舒庄镇人民政府在原告所承包集体土地上征地打围墙照片;4、界首市国土局发布的发布界国土资(2013)132号舒庄镇舒庄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原告对所征收土地进行的实地丈量的情况说明;5、原告代理人到现场进行勘验的征地现状平面图;6、阜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阜信复(2015)6号文件;7、争议土地测绘图。

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与被征收土地有着利害关系;界首市人民政府委托界首市国土局、舒庄镇人民政府实施了征收原告土地的行为,征收土地是1.5393公顷,实际征收了2.00597公顷。

被告辩称

界首市人民政府辩称: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界首**镇农贸大市场用地征收土地1.5393公顷,徐**、徐**的土地不在征收之内。农贸大市场多使用的0.4667建设用地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者自行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使用的,该部分用地与原告没有关系。界首市人民政府没有作出多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的规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界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界首市政府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徽人民政府皖政地(增减挂钩)(2013)40号建设用地批复、界首市人民政府界政秘(2013)84号文件;2、舒庄镇农贸市场征地补偿领款单;3、徐**等人关于舒庄镇农贸市场多征收土地的三级信访终结材料,4、舒庄镇农贸市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界首市舒庄镇人民政府的陈述意见与界首市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相同。

界首市舒庄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证据1-4同界首市人民政府证据;2、证人陈*显出庭证言。

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徐**、张**(其夫徐**)、曹*(其子王百元)、徐**、陈**、陈**应得的征地补偿款已获得,舒镇农贸大市场建设增加的用地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3日,界首市舒庄镇人民政府向界首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舒庄镇扩建农贸综合市场项目的请示》,拟在107县道东侧、卫生院北侧、舒**学西侧建立舒庄镇农贸综合市场,规划用地25亩。2013年6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皖政地(增减挂钩)(2013)40号《关于界首市2013年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城镇和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包括界首市舒庄镇舒庄村用地范围内,征收挂钩项目区建新地块农民集体农用地33.3296公顷用于城市、城镇和村庄建设。2013年7月23日、26日,界首市人民政府和界首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作出《关于城市、城镇和村庄建设征收舒庄镇舒庄村土地方案的公告》(界**(2013)6号)、《关于舒庄镇舒庄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界国土资(2013)132号)。同年10月28日,界首市人民政府作出界政秘(2013)84号《关于同意舒庄镇农贸大市场项目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2014年8月10日,界首市国土资源局和舒庄**委会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依法收回舒庄村委会坐落于胡杨公路东侧23.0895亩农用地。原告徐**等八人就舒庄镇舒庄村征地事项进行信访,该信访事项经界首市舒庄镇人民政府、界首市人民政府、阜阳市人民政府处理、复查、复核终结后,徐**等八人以界首市人民政府多征收其土地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界首市人民政府多征收原告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其停止行政侵权行为,退还多征收的原告的土地,赔偿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处理终结制度,信访复核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复核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界首市舒庄镇人民政府、界首市人民政府、阜阳市人民政府分别作出的舒*(2014)56号《关于陈*、徐**等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界**(2015)2号《关于陈*等人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和阜**(2015)6号《关于陈*等人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证实,原告徐**等人因本案的信访事项,已经三级信访处理终结。现徐**等人又因同一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质是对信访终结意见不服,应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原告徐**等八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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