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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泽友与阜南县龙王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代泽友诉被告阜南县龙王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龙政(2014)52号《关于代泽友与代现星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原告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撤销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泽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泽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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