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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宋**、赵**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宋**、赵**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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