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阜南县王**有限公司诉被告阜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志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阜南县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阜南**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