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5日经催告履行无果,故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上全部处罚事项。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国土资(监)字(2014)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但因具体申请执行项目不明确,导致客观上无法执行。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南国土资(监)字(2014)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