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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赵*等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赵*、朱**因其诉被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萧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赵*、朱**及共同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埇**(2014)1号《关于对纺织西路两侧旧城改造区域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范围:(1)地块一:人民路以西、南至生活巷、西至规划路、北至纺织西路;(2)地块二:东至纺织西路安置区、南至纺织西路、西至宿蒙路、北至赵庄北环路;(3)地块三:东至宿蒙路、南至纺织西路、西至规划磬云路、北至规划小区。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皖政秘(2003)94号),同意修订后的《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该《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宿州市主城区在内总面积341平方公里。2011年4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对城市空间结构进行优化重组。《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2007-2020用地布局图》和《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显示,征收区域位于该总体规划图范围之内,土地的利用符合规划的要求。2014年1月1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指挥部的要求发布了《纺织西路两侧旧城改造区域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告》。2014年1月7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对宿州市纺织西路两侧、磬云路北段等旧城改造征收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并对房屋征收区域的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等情况登记与公布,2014年2月18日,作出《纺织西路两侧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认为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程度低,但有发生个体矛盾冲突的可能;并召开区长办公会对《征收决定》进行了讨论。征收补偿资金7026万元足额存入中国建**限公司宿州科技广场支行34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51账户。2014年2月18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将《征收决定》和《纺织西路两侧旧城改造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杨**、赵*、朱**的房屋在上述征收区域内。杨**、赵*、朱**不服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31日作出了宿复决字(2014)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埇政征(2014)1号《征收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五)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负责宿州市埇桥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征收决定》属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纺织西路两侧地段位于城市市区内,该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杨**、赵*、朱**房屋所在区域土地已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针对该区域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治安和消防存在隐患等情况进行改造,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宿州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和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的征收部门拟定了纺织西路两侧旧城改造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召开了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专题会议,征求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将征求意见的结果及时予以公布;2014年2月18日召开了区长办公会,讨论关于纺织西路两侧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问题,并对房屋征收的可行性及房屋征收风险进行了评估;在征收补偿款专户存储足额到户的情况下,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尽管征收区域中的部分土地的使用权经挂牌出让用于房地产项目,但征收目的不是用于商业项目,而是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是对旧城区的改造结果,征收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因此杨**、赵*、朱**认为征收目的不属于公共利益、征收行为欠缺法定要件的观点不能成立。综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埇**(2014)1号《关于对纺织西路两侧旧城改造区域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杨**、赵*及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赵*、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杨**、赵*、朱**承担。杨**、赵*、朱**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杨**、赵*、朱**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征收土地目的是为公共利益严重错误。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用于宿州市金方世纪城开发,属于商业用地,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所列公共利益情形。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证据依据。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在庭审中均没有核对原件,且提供的各种会议纪要均没有单位盖章确认,不符合证据的要求,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征收行为程序违法。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提供的第四组关于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公告及公示照片等证据,证明征收行为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程序违法。四、征收行为欠缺法律要件。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没有提交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等方面的证据,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综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欠缺法律要件,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埇政征(2014)1号《关于对纺织西路两侧旧城改造区域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案件受理费由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答辩称: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纺织西路两侧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借助开发商资金实施是通行做法,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均是原件,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五)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负责宿州市埇桥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纺织西路两侧地段位于城市市区内,该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针对该区域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治安和消防存在隐患等情况进行改造,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宿州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和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杨**、赵**上诉认为该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的征收部门拟定了纺织西路两侧旧城改造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召开了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专题会议,征求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将征求意见的结果及时予以公布,对房屋征收的可行性及房屋征收风险进行了评估;在征收补偿款专户存储、足额到户的情况下,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征收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杨**、赵**上诉认为征收决定缺少法律要件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埇**(2014)1号《关于对纺织西路两侧旧城改造区域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杨**、赵**朱仕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赵*、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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