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与萧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因诉被上诉人萧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萧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任*申请撤回上诉,没有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任*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任*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