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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阜南县赵集镇人民政府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阜南县赵集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阜南县人民法院(1997)南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阜南县人民法院(1997)南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冷庄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现在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本案,撤销该判决,改判阜南县赵集镇人民政府赔偿我的误工费、上访费、拖拉机停驶费及其他损失费。

申诉人提供证据如下:

1、阜**民法院于1997年9月28日作出(1997)南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

2、阜阳**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0日作出(1997)阜中法行终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和1998年6月16日作出的(1997)阜中法行终字第42-1号行政裁定书。

上述证据证明,阜**民法院于1997年9月28日作出(1997)南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已生效。

阜南县赵集镇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陈**于2008年提出申请要求阜**民法院重新处理其与阜南县赵集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阜**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以(2008)南法发字第38号文件向陈**已作出明确答复不予受理。现陈**提出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提出。答辩人认为陈**现在提出申诉,超出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法院应驳回陈**的申诉请求。

阜南县赵集人民政府提供证据如下:

1、阜**民法院于1997年9月28日作出(1997)南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

2、阜阳**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0日作出(1997)阜中法行终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和1998年6月16日作出的(1997)阜中法行终字第42-1号行政裁定书。

上述证据证明阜**民法院于1997年9月28日作出(1997)南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已生效。

3、阜**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对陈**信访作出的答复。证明陈**于2008年来阜**民法院信访,要求重新处理此案,已得到明确答复不予受理。

经审理查明:陈**与阜南县赵集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由阜阳**民法院以(1997)阜民再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阜**民法院按照行政程序审理。阜**民法院于1997年9月28日作出(1997)南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陈**不服此判决,上诉到阜阳**民法院,因陈**未交上诉费,阜阳**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0日作出(1997)阜中法行终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上诉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并将该裁定书于1998年2月25日送达给陈**。后阜阳**民法院于1998年6月16日作出(1997)阜中法行终字第42-1号行政裁定书,补正其(1997)阜中法行终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应为行政裁定书。2008年3月31日陈**向阜**民法院递交阜阳**民法院(1997)阜民再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来院信访,要求重新处理其与阜南县赵集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阜**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以(2008)南法发字第38号文件向陈**已作出明确答复不予受理。现陈**于2014年12月17日向我院提出申请再审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申请再审的期限为2年)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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