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庆诉被告泗县人民政府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庄**、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朱*庆及委托代理人罗**,被告泗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冯**、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朱*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