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灵璧县人民政府确认关闭市场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2015年6月25日,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