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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宝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祖宝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萧*立字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萧县公安局撤销对上诉人的取保候审后,未撤销刑事立案,导致上诉人人身权、名誉权、财产权等严重受损,该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符合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定。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萧县公安局对其涉嫌故意杀人案终止侦查”。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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