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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萧县**管理局、萧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萧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萧县人民政府撤销土地行政管理行为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2015年7月31日,山东**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东**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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