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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灵璧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灵璧县人民政府确认关闭市场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2015年6月25日,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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