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泗**采石场与泗**资源局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诉人泗**石场因诉被上诉人泗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萧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戴**、代理审判员程*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泗**石场负责人王**及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泗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周*、闫志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泗**石场申请撤回上诉、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泗县怀邦采石场申请撤回上诉、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没有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泗县怀邦采石场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萧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赔偿判决;准许上诉人泗县怀邦采石场撤回一审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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