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违法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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