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史不干、李*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史不干、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泗征决字(2014)第100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泗征决字(2014)第100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泗**(2014)第100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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