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定远县**责任公司诉定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一案,原告定远县**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定远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定远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远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