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两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征决字(2013)第1-1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字(2013)第1-1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程序违法,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字(2013)第1-1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