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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案裁定书(2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因被执行人葛**、王*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金**(2014)210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规定义务,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葛**、王*于2005年2月结婚,2005年11月生育一男孩,2013年1月生育一女孩。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为葛**、王*违反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其夫妇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62560元的决定,该决定书由青**生办于2014年8月24日送达王*。葛**、王*向青**生办已缴纳社会抚养费5000元,剩余款57560元一直未缴纳。青**生办于2014年11月25日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金**(2014)210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金**(2014)210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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