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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与六安**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鲁**因认为六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六安房产局)不履行房产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鲁**,被告六安房产局委托代理人郭**、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于2014年9月向被告六安房产局提出要求对其位于六安市大别山路温州建材装饰批发市场内房屋进行变更登记。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从2014年4月开始通过被告的办事窗口和邮政快递多次要求对原告位于六安市大别山路温州建材装饰批发市场内房屋进行变更登记,被告一直不予办理也不给答复,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

原告提供证据:一、案外人罗**的房产证,证明:1、仓库也是非住宅。2、原始档案可以重新变更。二、快递回执,证明2014年9月3日向被告递交变更登记申请。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变更登记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从六安**法院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该房原来登记为仓库,2002年在原告购买后登记申请表中填写为仓库,原告当时是知道且认可此房产为仓库。

被告向**提交了以下证据:一、申请登记表;二、房屋所有权证。

证明:原告购房申请登记表中,用途一栏明确填写为非住宅仓库。原六安地**销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大别山路温州建材市场内的七间房屋原登记的用途也是仓库。

法律法规依据:《房屋登记法》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和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鲁**于2002年11月从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拍卖取得原六安**供销公司位于六安市大别山路温州建材装饰批发市场内房屋。2003年1月14日,鲁**办理了房产证,房产登记设计用途为仓库,结构砖木。鲁**认为当时法院裁定书注明是“七间商业用房”,其购买的房屋地梁是混凝土不是砖木结构,登记用途为“仓库”、结构是“砖木”错误。2014年9月,鲁**以信函要求六安房产局变更登记,在没有得到答复后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房产局是房屋登记管理机关。**设部《房屋登记法》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受理登记或不予受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告鲁**申请对其房屋变更登记,被**房产局依据行政机关工作职责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被**房产局收到原告鲁**申请后未作出处理决定,是不履行行政职责行为。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责令被告六安**管理局在30日内依照《房屋登记法》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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