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六安市裕**育委员会与王**、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裕社征决(2014)第375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六安市裕**育委员会认定王**和林**违反《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三孩。根据《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4年12月15日作出征收王**和林**社会抚养费123560元的决定,要求于2015年1月15日前交纳。本院在审查中发现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名为林月连。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裕社征决(2014)第375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存在错误,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裕社征决(2014)第375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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