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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与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鲁*贤诉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延期行政批准案,本院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六安恒**有限公司颁发的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六安恒**有限公司因拆迁未能如期完成多次向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申请延期。2014年7月16日,鲁**向安徽省**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诉讼中对延期批复已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部分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鲁*贤诉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的延期批复的诉讼是重复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鲁**要求撤销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六建法函(2013)237号《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关于“皋城公馆”地块房屋拆迁延期的批复》的诉讼,本院不予以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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