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桑万梅诉六安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桑*梅与六安市公安局进行了沟通,六安市公安局履行了具体行政行为,桑*梅主动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桑万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