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六安市**饮冷藏厂与六安市**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六安市**饮冷藏厂不服六安市**监督管理局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裕)安监管强措(2014)3号《强制措施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六安市**饮冷藏厂与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沟通,制定方案降低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六安市**饮冷藏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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