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舒城**源局与孙*应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舒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舒国土交(2014)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查明,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舒城县2012年第10批次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使用先行复垦建设用地指标的批复》(皖政地(纳入增减挂钩)(2012)228号)和《舒城县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舒*(2011)16号)规定,舒城**源局对该决定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依法进行了权属确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已按规定标准发放给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方案已依法公告。被执行人孙*应户宅基地及住房在该项目征地范围内,已将该户安置在沙埂家园统拆统建安置点,对该户土地补偿费等依法进行确认并多次告知领取,但该户拒绝领取,也一直拒不腾出房屋交出土地。舒城**源局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舒国土交(2014)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同日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孙*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腾空房屋并交出土地。限期内,被执行人孙*应未履行交出土地决定。现申请执行人舒城**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舒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舒国土交(2014)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舒国土交(2014)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舒城**源局和舒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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