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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霍邱县公安局不履行治安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韦**诉霍邱县公安局不履行治安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霍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宣判后,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韦**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上诉人霍邱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张**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周**、龚*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诉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韦**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韦**申请撤回上诉属自主处分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韦**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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