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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广德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诉人徐**因诉广德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行赔初字第00003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称:广德县人民法院认定徐**提起行政赔偿超过诉讼期限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德县公安局于2014年1月3日对徐**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作出广公行赔字(2014)0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徐**,该决定书明确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广**民法院提起诉讼”。徐**直至2015年5月13日向广**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徐**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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