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有诉被告宁国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钟**林权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因本案须以(2015)宣中行初字第00060号桂双福诉宁国市人民政府、钟**,要求撤销宁政林**(2007)第74903号林**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件尚未审结。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徐**与广德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彭**与六安**管理局城市房屋行政确权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汪**与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管理限期拆除通知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王*应与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雕俊秀与宣城市宣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丁**与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彭**与宣城市**道办事处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易**限公司与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