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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有与宁国市人民政府、钟**林权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有诉被告宁国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钟**林权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因本案须以(2015)宣中行初字第00060号桂双福诉宁国市人民政府、钟**,要求撤销宁政林**(2007)第74903号林**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件尚未审结。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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