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汪**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u0026ldquo;六拆裁字(2015)1号u0026rdquo;《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汪**在六安市龙河路振兴佳园小区拆迁地块有一住宅总建筑面积204.31㎡。安徽振**有限公司2007年兴建振兴佳园,取得拆许字(2007)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拆迁汪**房屋双方协商一直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1月16日,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u0026ldquo;六拆裁字(2015)1号u0026rdquo;《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依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以及六安**员会、六**价局、六安市国土资源局(2007)18号文件规定,裁决:

一、振兴房地**限公司对汪**所有的建筑面积204.31㎡的合法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在振兴佳园8号楼一单元102室和501室,建筑面积206.63㎡,结构为框架。

二、汪**所有的建筑面积204.31㎡的房屋评估价值为199548元,安置房安置在振兴佳园8号楼一单元102室和501室,建筑面积206.63㎡评估价值260587元,差价61039元,交付安置房时由汪**一次付清。

三、振兴**有限公司支付汪**搬家费16344.8元,临时过渡费14780.7元。

四、振兴**有限公司应支付汪**附属物和装潢补偿费。该费用以拆除时拆迁工作人员及公证人员的现场登记,并以六安**员会、六**价局、六安市国土资源局(2007)1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为准。

五、振兴房地**限公司应于汪**搬迁完毕后三天内一次性支付汪**上述三项费用16344.8元及第五项费用。

六、汪**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搬迁完毕,逾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决定存在1、申请材料中没有风险评估书;2、房屋的现状及执行的相关财产情况没有提供;3、裁决没有给当事人货币补偿的选择权;4、执行申请书没有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等等问题。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u0026ldquo;六拆裁字(2015)1号u0026rdquo;《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不予以强制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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