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六安市裕**育委员会与栾**、陈**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裕社征决(2015)第171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六安市裕**育委员会认定栾**和陈*违反《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孩。根据《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4年10月16日作出征收栾**和陈*社会抚养费73000元的决定,要求于2014年11月15日前交纳。本院在审查中发现该案件超过执行期限。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裕社征决(2015)第171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超过执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裕社征决(2015)第171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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